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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与王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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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与王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南部县XX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川1321民初1895号 原告:张XX,男,生于1976年4月19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自由职业者,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小洪,四川XX律师。 被告:王X,男,生于1972年2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原告张XX与被告王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小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X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现金22万元并按照法律规定计算资金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从2014年2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2月6日,被告因急需资金支付农民工工资,向原告借款现金22万元,并承诺尽量在2014年1月30日之前偿还,如在此期间不能偿还,自愿将名下车子和房子抵押给原告作为偿还。借款到期原告每次催要时,被告均请求其宽限还款日期,但每次宽限期满后都不返还借款,现在更是以失踪来躲避催债。如今原告自身也欠他人外债,实在无法再宽限其还款期限,特诉至人民法院。 被告王X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未提交证据。原告提交的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的人口信息(户籍)证明、被告出具的借款借条及承诺书、证人杨X的证言、劳务承包合同、阆中八区还房项目工程模板班组劳务承包合同等证据,内容真实、形式和来源符合法律规定且与待证事实相关联,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2012年6月5日以四川XX公司名义与重庆XX公司签订《劳务承包合同》,由原告承揽四川省阆中市长安八期还房项目工程的相关劳务,又于同月7日将其中的模板班组劳务分包给被告承揽。2013年2月6日,被告因拖欠民工工资,在当地劳动监察部门的监督下,从重庆XX公司应付给原告的工程款中借款22万元,用于发放了所欠民工工资。当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款借条一张,并在该借条下面空白处向原告书立了承诺书一份,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借到张XX现金22万(大写贰拾贰万元)整。特立借据借款人:王X2013.2.6”。承诺书内容为:“本人于2013年2月6日向张XX借现金22万(贰拾贰万元)整,如在2014年1月30日内不能偿还,本人自愿将本人的车子和房子抵押给张XX作为偿还。特此承诺承诺人:王X2013.2.6”。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原告经催收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成立,且在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时即已发生法律效力,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的规定,对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2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之间虽未约定借款利息,但被告不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从逾期还款之日起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原告主张被告从2014年2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因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X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XX偿还借款本金22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法:以本金22万元为计息基数,从2014年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0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5300元,由被告王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晓彬 人民陪审员  王玉清 人民陪审员  杨文斌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杜XX —1—
  • 南部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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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洪律师个人简历 一、基本信息 姓名:邓小洪 性别:男 政治面貌:中共党员 执业机构:四川讼和讼律师事务所 职务:副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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