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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XX、贾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321民初3484号
原告:韩XX,男,196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四川XX律师。
被告:贾XX,男,197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小洪,四川XX律师。
原告韩XX与被告贾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原告韩XX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XX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XX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韩XX负担。
审判员 任 进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何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