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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XX与南充XX公司、王XX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1321民初1554号
原告:蒋XX,男,197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小洪,四川省XX律师。
被告:南充XX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部县河东经济开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任副总职务。
被告:王XX,男,195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XX,敬XX,南充市XX法律工作者。
原告蒋XX与被告南充XX公司、王XX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原告蒋XX于2018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蒋XX撤诉。
案件受理费5356元,减半收取2678元,由蒋XX负担。
审判员 赵 丹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何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