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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X与马XX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川1321民初1433号
原告:赵XX,男,197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小洪,四川XX律师。
被告:马XX(曾用名马XX),男,196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原告赵XX与被告马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小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劳务欠款及借款合计107639元,并支付资金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原告受被告雇请在被告所承包的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二完小学新建教学楼项目工程中提供劳务。同年11月20日,经结算,被告共下欠原告劳务款77639元、借款30000元合计107639元。嗣后,经多次催收未果,原告遂诉讼来院。
马XX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1月20日,被告马XX在案外人李X与原告赵XX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的《赵XX总平方量结算单》上批注:“结算:工程款90639元减去广娃3000元余87639元,加上我借30000元,合计117639元再减去今天付10000元最后剩余107639元。马XX20**.11.20下欠壹拾万零柒仟陆佰叁拾玖元整马XX”。嗣后,经多次催收未果,原告遂诉讼来院。
本院认为,被告马XX亲笔在《赵XX总平方量结算单》上批注,自愿将双方之间的借款30000元一并纳入劳务工资结算,原告赵XX亦接受,故案涉107639元已全部转化为劳务欠款。原、被告之间的劳务关系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提供劳务者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获得劳务者有支付报酬的义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其履行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并可以请求其承担其它适当的违约责任。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劳务欠款107639元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现原告主张资金占用利息,可从结算之日起按年利率6%进行计算。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马XX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赵XX劳务欠款107639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的计算方法:以107639元为基数,从2015年11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损失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被告马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洪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赵 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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