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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XX与钟X、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15民初76681号之一
原告:周XX,女,197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XX,上海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劼,上海XX律师。
被告:钟X,女,198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陈XX,男,198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孔XX,上海XX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童X,上海XX律师。
原告周XX与被告钟X、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周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761,200元,并支付按照年利率24%分期分笔计算的自实际出借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及逾期利息;2、案件受理费36,889元、律师费7万元、保全费5,000元、担保费8,200元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两被告是夫妻关系。2017年7月24日至8月29日,被告钟X先后以做生意资金周转和归还外债为由,并多次以银行贷款和存款担保,陆续向原告借款3,761,200元,双方约定了利息和违约金。借款到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不还款,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向法院起诉。
被告钟X于2017年9月25日向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报案称,自2015年7月17日起,被以王X、朱X、周XX、张X、胡XX等十六人为核心,参与人数达到近200人的套路贷诈骗团伙,伪造了1,650万元的虚假债务,周XX、张X、胡XX现正以平账人的名义谋夺被告钟X及其家人的房产用以抵债。2015年7月17日,被告钟X向名为“上海XX公司”的金融公司借款5,000元,扣除第一期利息和手续费后,实际借到4,300元。因被告钟X未能及时还款,先后经相关公司平账,现债务已高达1,000多万元,受到诈骗。2017年10月13日,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对被告钟X被诈骗案立案侦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被告钟X被诈骗案已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立案侦查,故在本案具有涉及经济犯罪嫌疑的情形下,应依法驳回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周XX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 杨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陶庭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以及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适用的范围:
……
(三)驳回起诉;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