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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XX、王XX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8)浙0282执6251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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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XX、王XX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282执625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项XX,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芳芳,浙江XX律师。
被执行人:王XX,男,197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申请执行人项XX与被执行人王XX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282民特236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项XX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王XX给付申请执行人款项14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缴纳案件执行申请费2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向被执行人王XX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王XX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王XX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慈溪市公证处对被执行人王XX的下落及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王XX名下无车辆、无有价证券等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王XX名下位于浙江省慈溪市XX的房地产,本院已依法查封,但因该房屋系集体土地性质,本院暂不予处置。被执行人王XX的相关银行账户,本案中予以了冻结,并于2019年2月19日划拨被执行人王XX于中国XX的银行存款22117.45元,用于缴纳本案案件执行申请费2000元,缴纳(2017)浙0282执4922号案件案件受理费2402元、执行申请费2727.93元,缴纳(2018)浙0282执517号案件案件受理费12754元、执行申请费2233.52元,其他银行账户因余额较小或存在他案先行冻结,暂未予以划拨。截至2019年3月27日,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尚未受偿。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王XX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鉴于被执行人王XX拒不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王XX作出处罚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王XX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移动微法院小程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项XX。其已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王XX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282执625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陈忠辉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华XX
  • 1970-01-01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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