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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与邢台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桥西区二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一审行政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8)冀0582行初10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赵晓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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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与邢台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桥西区二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一审行政裁定书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冀0582行初105号
原告陈XX,男,198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住邢台市威县,
委托代理人赵晓娜,女,河北XX律师。
被告邢台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桥西区二大队,住所地邢台市XX**团结西大街**。
负责人南XX,男,该大队队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诉被告邢台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桥西区二大队行政撤销一案中,原告陈XX自愿于2018年12月7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XX负担。
审 判 长  付伟国
人民陪审员  杨 召
人民陪审员  刘俊婕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高XX
  • 1970-01-01
  • 沙河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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