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刘X与侯XX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邢台市XX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502民初1899号
原告:刘X,男,198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河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娜,河北XX律师。
被告:侯XX,女,199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X,河北XX律师。
本院在受理原告刘X诉被告侯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侯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X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撤回对被告侯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刘X承担。
审判员 李书江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