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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X、周XX与芜湖市XX公司、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政府四褐山街道XX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鸠民一初字第01523号
原告:周X,男,195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
原告:周XX,男,198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曹X前,安徽XX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丁科峰,安徽XX律师。
被告:芜湖市XX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
法定代表人:徐X,总经理。
被告: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政府四褐山街道XX,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
法定代表人:乐XX,主任。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X,安徽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周XX诉被告芜湖市XX公司、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政府四褐山街道XX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袁道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音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