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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XX诉谷XX、鲁XX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202民初2580号
申请人:潘XX,男,1981年4月6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科峰,安徽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XX,安徽XX律师。
被申请人:谷XX,男,1973年10月25日出生。
被申请人:鲁XX,女,1973年6月9日出生。
潘XX诉谷XX、鲁XX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请求对被申请人谷XX、鲁XX所有的价值625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潘XX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谷XX在中国XX银行的账户存款在625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敏
法官助理 徐 行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欧XX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提示:申请人认为需要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