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徐XX与方XX、汪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5)镜民一初字第02102-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丁科峰律师

案件详情

徐XX与方XX、汪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镜民一初字第02102-1号
原告:徐XX,女,1966年8月3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丁科峰,安徽XX律师。
被告:方XX,女,1968年8月22日出生。
被告:汪XX,男,1964年8月2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XX诉被告方XX、汪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方XX、汪XX所有的财产在价值570万元范围内予以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潘XX所有的位于芜湖市南陵县陵阳西XX的房屋、潘XX所有的皖B牌照小型轿车及叶XX所有的本市三山区碧桂园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徐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方XX、汪XX名下位于本市镜湖区东郊XX左岸生活社区房屋在总价值70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
二、对被告方XX、汪XX名下位于本市镜湖区中山路伟基商业中XX的房屋在总价值90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
三、对被告方XX、汪XX名下位于繁昌县新XX林地使用权在总价值100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
需要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界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钱相龙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贾XX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 1970-01-01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