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XX与叶XX、杨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XX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黔0103民初7319号
原告皮XX,男,汉族,1966年7月19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委托代理人周XX、罗X,贵州XX律师。
被告叶XX,男,汉族,1952年2月17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委托代理人叶X,系叶XX的女儿。
被告杨X,女,汉族,1983年10月11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委托代理人李X、刘XX,贵州XX律师。
原告皮XX诉被告叶XX、杨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皮XX及委托代理人周XX、罗X,被告叶XX的委托代理人叶X,被告杨X的委托代理人李X、刘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皮XX诉称,2008年8月25日,被告叶XX将其位于贵阳市云岩区威XX单XX房屋一套(产权证号:XXX,建筑面积70.73平方米)作价人民币100000元卖给原告,双方于当天签订《购房合同协议书》,并在本市贵阳立诚公证处办理公证,该处对该购房合同作出(2008)黔筑立诚公字第4014号公证书,由于该房屋当时不能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双方约定在房屋具备过户条件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后至2015年8、9月份,本案被告杨X找到原告称已经向叶XX购买本案诉争房屋并已经办理过户手续,要求原告搬出房屋,原告才知道该房屋已经卖给被告杨X。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一、位于云岩区威XX********房屋**(产权证号:XXX,建筑面积70.73平方米)归原告所有;二、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叶XX辩称,诉争房屋已于2015年出卖给被告杨X,并且已经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在杨X名下。现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是被告杨X。
被告杨X辩称,根据物权法规定,原告购买房屋后,没有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原告并没有取得物权,原告与被告叶XX之间是债权债务关系。另原告与被告叶XX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该房屋不具备上市交易的条件,交易无效。叶XX与杨X交易完成后,已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经审理查明,被告叶XX系云岩区威XX单元7楼房屋(产权证号:XXX,建筑面积70.73平方米)原所有权人。2008年8月25日,原告(乙方)与被告叶XX(甲方)基于买卖上述房屋在贵州省立诚公证处签订一份《购房合同协议书》,约定“1、甲方自愿将坐落于威XX二单XX7楼房屋出售给乙方,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XXX房屋建筑面积70.73㎡,属砖混结构,用途为居住,甲方保证该房屋无抵押,出租及产权清晰明了,如有债权债务所造成的损失概由甲方负责。乙方已对房屋结构及状况作充分了解,愿意购买该房;2、甲方、乙方协商约定房屋成交价为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按建筑面积(整套)核算,甲乙双方到公证处进行有效公证后,乙方一次性付清房屋全额款项,以甲方的收条为准;……”,该公证处对双方的上述行为出具一份《公证书》。原告于签订上述合同的次日即2008年8月26日向被告叶XX支付10万元。之后,原告对上述房屋进行了装修,并一直占有使用至今,但一直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2015年,被告叶XX又将上述房屋以33万元的价格出卖给被告杨X,被告杨X于2015年6月20日向被告叶XX付清购房款33万元后,该房屋于2015年7月16日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在被告杨X名下。
另查明,原告曾于2015年将被告叶XX、杨X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叶XX与杨X基于本案诉争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经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一审、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最终做出“驳回原告皮XX的诉讼请求”的生效判决。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及第三人陈述及其提供的相关书证在卷佐证,经举证质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叶XX于2008年8月25日签订的《购房合同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在签订上述合同后依约向被告叶XX支付了购房款10万元,被告叶XX也将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但一直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因本案系合同之债引起的纠纷,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或主张相应的违约责任,但不能以债权来确认物权的归属,原告的主张属诉请不当,故对原告要求“判令位于云岩区威XX单元7楼房屋归原告所有”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皮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武晋军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顾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