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冈市XX与广东省XX公司、李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581民初1080号
原告:武冈市XX,住所地湖南省武冈市新建材城XX****。
法定代表人:邓XX。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湖南XX律师。
被告:广东省XX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北XX
法定代表人:孙XX。
被告:李XX,女,196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告:李XX,男,196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告:李XX,男,196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四被告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广东XX律师。
四被告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X,广东XX律师。
原告武冈市XX与被告广东省XX公司、李XX、李XX、李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在提交答辩状期间,被告广东省XX公司于2019年5月7日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的申请,认为原告与被告订立合同时未签订过任何协议,双方也未约定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出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该由被告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出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被告广东省XX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XX,且原、被告在签订合同时未约定管辖法院,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广东省XX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有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光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苏X
书记员舒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