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XX与董XX、乐山市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1129民初1276号
原告:吕XX,男,生于1972年9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谭XX,四川XX律师。
被告:董XX,男,生于1970年10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告:乐山市XX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XX文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XXXXXXXD。
法定代表人:梁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谢可,四川XX律师。
原告吕XX与被告董XX、乐山市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2018年12月13日,原告吕XX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吕XX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XX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74元(已减半),由原告吕XX承担。
审判员 彭淑容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