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XX与王XX、罗XX第三人李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1102民初4344号
原告:杨XX,男,198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X,四川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四川XX实习律师。
被告:王XX,男,197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四川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四川XX律师。
被告:罗XX,男,196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四川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四川XX律师。
第三人:李X,男,198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
原告杨XX与被告王XX、罗XX,第三人李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18年10月24日,本院依被告王XX申请,追加李X为本案第三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第三人李X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周XX
人民陪审员 杜智慧
人民陪审员 徐丽萍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罗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