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XX公司与被告乐山学府花园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1102民初6039号
原告:成都XX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新光华XX**航天科技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XXXXXXXT。
法定代表人:章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X,四川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四川XX律师。
被告:乐山学府花园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海棠XX**,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XXXXXXXC。
法定代表人:黄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XX,四川XX律师。
第三人:乐山市XX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滨江XX**iv> 法定代表人:蔡XX。 原告成都XX公司与被告乐山学府花园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中,依法追加乐山市XX公司为本案的第三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陈XX 人民陪审员 汪XX 书 记 员 郭XX
法定代表人:蔡XX。
原告成都XX公司与被告乐山学府花园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中,依法追加乐山市XX公司为本案的第三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陈向东
人民陪审员 郑清平
人民陪审员 汪 霞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郭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