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31656部队与帅XX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102民初2682号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31656部队,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犍为县。
负责人:胡XX,部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X,四川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四川XX律师。
被告:帅XX,男,198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31656部队与被告帅XX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31656部队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31656部队负担。
审判员 谢雨杉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郭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