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XX公司、佘X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3民终29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东XX**。
法定代表人:蒋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佘XX,男,196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XX,河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河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河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X,男,196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
上诉人合肥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佘XX、张X、朱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7)豫0305民初15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合肥XX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合肥XX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合肥XX公司撤回本案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373元,减半收取686.5元,由上诉人合肥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国欣
审判员 沈可可
审判员 王 鹏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殷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