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X,男,汉族,生于1967年5月17日,住江油市太平XX。
委托代理人秦XX,四川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X,四川XX律师。
被告江油市长通志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X。
委托代理人杨XX,绵阳市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王XX,男,汉族,生于1968年1月18日,住江油市太平XX。
委托代理人陈XX,四川XX律师。
第三人王XX,男,汉族,生于1963年9月13日,住江油市中XX。
第三人袁XX,女,汉族,生于1965年3月10日,住江油市中XX。
周X与江油市长通志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周X于本案宣判前向本院要求撤诉。经审查系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X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诉讼费50元,由原告周X承担。
审判员 罗XX
书记员 梅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