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原告江油市XX诉被告母小X、张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丽帆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江油市XX。


负责人杨XX,该分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敬XX,该分社职工。


被告母小X,男,生于1987年12月29日,住江油市。


被告张XX,男,生于1964年11月17日,住江油市。


委托代理人陈XX,四川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油市XX诉被告母小X、张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此次诉讼中遗漏了当事人,原告为此撤回本次诉讼另行诉讼,其撤诉申请实属自愿,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油市XX撤回对被告母小X、张XX起诉。


审 判 长  曹 蓉


审 判 员  李 勇


人民陪审员  林拥军



书 记 员  罗XX


  • 2013-11-29
  • 江油市人民法院
  • 被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