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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X与深圳市XX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7)粤0306民初2180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文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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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X与深圳市XX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6民初21800号
原告赵XX,男,汉族,1981年10月14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南省隆回县,
被告深圳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昌XX。
委托代理人李XX,系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文林,系广东XX律师。
原告赵XX与被告深圳市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赵XX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  品  澈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洪XX(兼)
  • 1970-01-01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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