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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XX与深圳市XX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综合类型
  • (2017)粤0306民初2257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文林律师

案件详情

董XX与深圳市XX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06民初22572号
原告(互为被告)董XX,男,汉族,1988年9月2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内乡县,
委托代理人李XX,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文林,广东XX实习律师。
被告(互为原告)深圳市XX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办龙华XX**(**)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XXXX0461201N。
法定代表人徐XX,该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X,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XX,该司经理。
上列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王文林、被告委托代理人叶X、徐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一、入职时间:原告认为2012年5月4日入职,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被告认为2012年5月8日入职,向本院提交有原告签名的劳动合同及员工离职申请书予以证明。根据原告与被告公司的关联企业深圳市XX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载明:原告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2年5月8日至2015年5月7日止,而原告签名填写确认的离职申请书中原告本人签字确认其于2012年5月8日进入被告公司销售部。因此,本院确认原告的入职时间为2012年5月8日。
二、工作岗位:销售部经理。
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原、被告双方确认已签订劳动合同。
四、社保办理情况:已办理社会保险。
五、工资结构及每月平均工资: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深圳市同期最低工资标准)+岗位津贴3670元+保密费300元+环境补贴200元+伙食补贴+加班工资+提成。每月平均工资为9256.52元。
六、关于2017年2月至6月份的工资和提成问题:被告确认原告2017年2月提成1638.33元、2017年3月提成2787.29元、2017年4月拖欠工资及提成9232元、2017年5月工资及提成6328元、2017年6月工资3310.34元没有发放,但认为原告提成回款逾期,所以暂时不发放提成。本院认为,用人单位有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义务,本案原告已离职,被告应及时与原告结算清工资,但被告以回款逾期拒绝支付原告提成工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故被告依X应支付给原告2017年2月提成1638.33元、2017年3月提成2787.29元、2017年4月拖欠工资及提成9232元、2017年5月工资及提成6328元、2017年6月工资3310.34元。
七、关于2017年4月报销费用8324元、2017年5月报销费用3870元问题。原、被告确认原告2017年4月的报销费用为8324元、2017年5月报销费用为3870元。但被告认为其已发放2017年4月的报销费用8324元,但未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认可。故被告应支付给原告2017年4月的报销费用8324元、2017年5月报销费用为3870元。
八、关于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的时间及原因及经济补偿金问题:2017年5月31日,被告以无法及时还房贷及满足小孩等生活基本开支为由,向被告申请辞职,申请辞职日期为2017年6月30日并出具了离职申请书。2017年6月15日下午13时许,因双方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发生争执,原告将该离职申请书抢回,并于2017年6月16日向被告邮寄一份《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被告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2017年6月20日,被告就原告抢走离职申请书一事向龙华派出所报案。本院认为,本案原告真实的离职原因是在2017年5月31日以其无法及时还房贷及满足小孩等生活基本开支为由,向被告申请辞职。不符合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给付条件。因此,被告诉请无须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0910.86元有理,本院予以支持。
九、关于提成中计提成的风险金48821.11元。被告自2013年1月至2016年5月期间每月将原告应得提成工资的20%扣留作为风险金,合计金额为48821.11元,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克扣工资的行为。被告依X应将该款返还给原告。
十、关于被告诉请原告支付竞业禁止违约赔偿金50000元的问题。原、被告双方没有签订竞业禁止协议,被告也没有向原告支付竞业限制费,故被告诉请原告竞业禁止违约赔偿金50000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
十一、关于律师费问题:被告应按原告胜诉比例支付原告律师费3117.51元【5000元×(84311.07÷135221.93)】。
十二、仲裁请求:一、被告支付原告1、2017年2月提成1638.33元、2017年3月提成2787.29元、2017年4月拖欠工资及提成9232元、2017年5月工资及提成6328元、2017年6月工资3310.34元;二、被告支付原告2017年4月报销费用8324、2017年5月报销费用3870元;三、被告支付原告2013年1月至2016年5月期间提成中计提成的风险金48821.11元;四、被告支付原告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0910.86元;五、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5000元。
十三、仲裁结果:一、被告支付原告1、2017年2月提成1638.33元、2017年3月提成2787.29元、2017年4月拖欠工资及提成9232元、2017年5月工资及提成6328元、2017年6月工资3310.34元;二、被告支付原告2013年1月至2016年5月期间提成中计提成的风险金48821.11元;三、被告支付原告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0910.86元;四、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4549.11元;五、驳回被告的仲裁请求。
十五、诉讼请求: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7年4月报销款8324元,2017年5月份报销款3870元;2、请求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无须支付2017年2月提成1638.33元、2017年3月提成2787.29元、2017年4月工资及提成9232元、2017年5月工资及提成6328元、2017年6月工资3310.34元,2、判令无须支付2013年1月至2016年5月期间提成中计提成的风险金48821.11元;3、判令无须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0910.86元;4、判令无须支付律师费4549.11元;5、判令支付竞业禁止违约赔偿金50000元;6、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177577.04元。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董XX2017年2月提成1638.33元、2017年3月提成2787.29元、2017年4月工资及提成9232元、2017年5月工资及提成6328元、2017年6月工资3310.34元;
二、被告深圳市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董XX2013年1月至2016年5月期间提成中计提成的风险金48821.11元;
三、被告深圳市XX公司无须支付原告董XX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0910.86元;
四、被告深圳市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董XX律师费3117.51元;
五、驳回原告董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深圳市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媛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钟XX(兼)
书记员 邓XX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 1970-01-01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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