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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宁波XX公司、深圳XX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9)粤0305执保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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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文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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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宁波XX公司、深圳XX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执保141号
原告:XX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XX**酷派信息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88。
法定代表人:蒋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林,广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女,汉族,1983年4月4日出生,系公司员工。
被告:宁波XX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大榭开发区永丰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4K。
法定代表人:尹X,执行董事兼职总经理。
被告:深圳XX公司,住所地深圳市,住所地深圳市XX深港合作XX前湾一路******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B3F。
法定代表人:尹X。
被告:深圳XX公司,住所地深圳市XX,住所地深圳市XX深港合作XX前湾一路******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5D。
法定代表人:吴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男,汉族,1982年5月18日出生,系公司员工。
被告:XX公司,住所地深圳市XX深港,住所地深圳市XX深港合作XX前湾一路******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XC。
法定代表人:吴XX。
被告:吴XX,女,汉族,1975年1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告:尹X,男,汉族,1979年2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六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骆XX,北京市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XX公司诉被告宁波XX公司、深圳XX公司、深圳XX公司、XX公司、吴XX、尹X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宁波XX公司、深圳XX公司、深圳XX公司、XX公司、吴XX、尹X名下价值人民币113XXXX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等额的其它财产,中国XX公司、太平XX公司共同出具了编号为ASHZ001Z0118QXXX《保单保函》,为原告上述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XX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宁波XX公司、深圳XX公司、深圳XX公司、XX公司、吴XX、尹X名下价值人民币113XXXX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等额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尹晓华
审判员  程XX
审判员  熊晓婷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詹XX
  • 1970-01-01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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