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曾XX与XX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06民初18086号
原告:曾XX,女,汉族,1963年8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隆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XX,湖南XX律师。
被告:XX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库坑社区泗XX旁**半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XXXX321611XH。
法定代表人:王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广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林,广东XX实习律师。
原告曾XX与被告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劳务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XX及其委托代理人曾XX,被告XX公司委托代理人李XX、王文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一、入职时间:1999年10月1日入职,10月3日正式上班。
二、工作岗位:XX。
三、最后正常工作日:2017年5月31日。
四、仲裁情况:深圳市龙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6月12日作出深华劳人仲(观澜)不[2017]30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以曾XX已达退休年龄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五、诉讼请求:1、2016年2月至2017年2月被克扣的工资2985元;2、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3344元。
六、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曾XX出生于1963年8月14日,于2013年8月14日满退休年龄,因此曾XX与XX公司自满退休年龄之日起属劳务关系,本案案由应当为劳务关系纠纷,本院予以纠正。
七、2016年2月至2017年2月被克扣的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庭审中,曾XX确认,其第一项诉请是指2016年2月至2017年2月期间,曾XX请事假后,XX公司均以周末的加班折抵事假,因此存在加班工资差额。
本院认为,曾XX与XX公司双方之间自满退休年龄之日起系劳务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律法规等的调整。因此,曾XX在本案中的两项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曾XX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逯 晓 枫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简XX(兼)
书记员 巫XX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