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河北XX公司与深圳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06民初4286号
原告河北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X。
委托代理人王文林,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XX,广东XX律师。
被告深圳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X。
原告河北XX公司诉被告深圳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被告拖欠货款,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给付拖欠的货款人民币300748元整;2、被告向原告赔偿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以300748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的标准,自2018年1月23日起算,计算至还清之日止;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将利息的起算点变更为2018年2月1日起计算。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XX公司货款人民币300748元;
二、被告深圳市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XX公司利息(以人民币30074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8年2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19元,保全费人民币210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魏泽琼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黄XX
书记员 梁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