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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与杨XX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综合类型
  • (2016)川0411民初7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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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与杨XX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川0411民初729号
原告陈XX,女,1984年9月出生。
委托代理人朱卫英,四川XX律师。
被告杨XX,男,1975年5月出生。
原告陈XX与被告杨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仕荣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X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卫英、被告杨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XX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婚前见面仅三次,因原告父母误认为被告老实,会心疼人,故在父母的催促下匆匆办理了结婚手续。婚后才发现双方年龄差距太大,存在代沟。被告的母亲无论原告做什么事,都会进行辱骂,更严重的是限制原告与外人接触,如有人到家中来,就胡乱辱骂来人及原告。对此被告不仅不制止,反而责怪原告不懂事。原告生病大出血,被告不但没有好好照顾,反而对原告的父母说原告生病是自己造成的。被告脾气不好,常为生活琐事与原告吵闹,大女儿的出生也未让被告改变,并在原告的忍让中脾气越来越大,最后竟然动手打原告,且次数越来越多,导致双方本就薄弱的夫妻感情荡然无存。在原告刚生育小儿子几个月,因一点小事又受到被告殴打,原告无法忍受,多次想到离婚,但为了嗷嗷待哺的小儿子只得再一次忍让。被告却变本加厉,常常在外晃荡不回家,也不拿钱回家,女儿生病欠下医疗费也不闻不问,原告不得不挣钱将欠款一一偿还。后来双方又发生争吵,被告脱下皮鞋殴打原告的头部和背部,原告实在无法继续忍受,带着小儿子回到娘家住到现在,原告父母认为被告无情至极,支持原告脱离XX。原告现请求判令:1.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杨某乙由被告抚养,婚生子杨XX由原告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3.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XX的平房3间、青瓦房3间,摩托车一辆,请求依法分割;4.无夫妻共同债务;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原告对自己的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
1.盐源县档案馆调取的《结婚登记申请书》、《审查处理结果》、《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各1份,用于证明原、被告存在合法的夫妻关系;
2.户口页复印件2份,用于证明原、被告婚生子女的自然情况。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均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被告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的理由不属实,被告没有殴打过原告,被告的母亲与原告发生争吵被告进行了劝说和制止。双方虽是经人介绍认识,但经历了长达6个月的相互了解,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共同承诺白头偕老,相伴一生后,于2002年办理结婚登记。婚姻期间生育了三个子女(第一个小孩在半岁时夭折),双方感情基础较好。被告为了家庭常年在外打工,有了XX是交给原告用于家庭开支。原告生病时,被告总是积极拿钱治疗。由于被告要在外打工挣钱养家糊口,在原告生病期间有时请不到假不能回家进行照顾,原告应该给予理解。双方之间虽然发生过口角,但被告却从未对原告实施过家庭暴力。原告责怪被告的母亲种种不是,作为晚辈,应当以尊敬的姿态来对待和处理,老年人虽然话多了一点,但都是为了年轻人好,并无恶意,只是理解上的问题。被告可能存在一些缺点和不足,但始终是对原告忠诚的,从未做出过伤害双方感情的事情。就被告的年龄问题,也仅仅是比原告大了9岁,但双方时常保持着正常的沟通和交流,不存在代沟问题。只是被告生性憨厚,不懂得花言巧语像网络聊天那样讨原告欢心,而被误解存在代沟。被告认为与原告的感情没有破裂,只要双方多作进一步的沟通,完全有可能和好如初。被告也愿意克服缺点,改进不足,与原告共同努力培养和教育好子女,为社会和谐作出应有的努力。同时希望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多给双方指出缺点和存在的问题,为挽留双方的婚姻指明方向。
被告对自己的辩解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4月1日在盐源县干海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4年2月26日生育一女杨某乙,现在布德小学上学;2015年1月31日生育一子杨XX。双方登记结婚后与被告的母亲在攀枝花市仁和区XX居住生活。2016年2月25日,原告与杨XX回到原告父母家中居住。双方一致陈述有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攀枝花市仁和区XX的平方3间、青瓦房3间、川DXXX**号两轮摩托车1辆。双方均陈述没有共同债权,但有共同债务,具体数额双方未说明。
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系自愿结婚并已生育二子女。双方已共同生活近十四年,婚后已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应当珍惜幸福生活,和睦生活。虽然原告陈述被告有殴打原告的暴力行为及不照顾原告,双方之间没有沟通交流,存在隔阂,夫妻感情已破裂。但分析原、被告婚姻状况,双方之间并没有实质性的矛盾,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家庭是社会稳定的基石,现双方的孩子尚小,更加需要父母的共同呵护与照顾,本院希望原告能够念及夫妻之情、幼小孩子之情,同时希望被告改正自身缺点,积极努力为夫妻生活、家庭生活创造良好条件。本院从有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原、被告双方都应该正视自己的婚姻现实的角度出发,给予原、被告和好的机会,让双方有充分的时间自我反省,慎重审视自己的婚姻。故对于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XX与被告杨XX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陈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李仕荣
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何XX
  • 1970-01-01
  •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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