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2081连云港市无线电十厂与王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综合类型
债权债务
马向阳律师 在线
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 5.0
    用户评分
  • 1238
    服务人数
  • 10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案件详情

2081连云港市XX厂与王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706民初2081号
原告:连云港市XX厂,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东XX**。
法定代表人:韩X,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X,江苏XX律师。
被告:王XX,男,198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赣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XX,江苏XX律师。
原告连云港市XX厂(以下简称无线电十厂)与被告王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无线电十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马XX、被告王X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邱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无线电十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地)租赁契约》;2.判令被告支付《房(地)租赁契约》履行期满后占用原告房(地)的租金暂计6575.34元(暂计算至2018年3月21日,以实际占用时间为准,计算方法为80000除以365天乘以实际占用的天数)以及违约金1600元(暂计算至2018年3月21日,计算方法为:以80000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8年2月20日计算至实际交付之日);2.判令被告立即将占用原告的房(地)移交给原告;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1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地)租赁契约》,约定原告将其厂中心路西第五排北XX门朝南五间、朝北六间及第二层两间共十三间房屋出租给被告,从事汽车修理,租赁期限为2017年2月19日至2018年2月19日;租金为80000元,租金契约履行前一次性交清。目前,租赁期已满,但被告仍未搬出涉案房(地)。现起诉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王XX辩称,1.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原告与海州区征收局在2017年9月17日签订房屋征收安置协议,被告所占用的房屋产权已不归属原告;原告是受东辛XX的委托与被告签订《租赁合同》,合同向对方也是东辛XX;双方签订的合同于2018年2月19日已经届满失效,所以并不存在原告第一项诉求。2.被告没有违约,违约的是原告,原告进行棚户区改造,并没有提前通知被告拆迁事宜,没有退还预收的租金。原告并没有将相应的补偿款给付原告,没有权利要求被告搬迁。3.房屋被征收后,原告无权要求被告继续支付租金给原告,原告对其房屋停水停电,房屋早已失去经营价值。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房地租赁契约、短信通知、土地证、房产证、接收证明、证明、航拍图、海州政府房屋征收土地公告、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情况说明等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本院根据以上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认定事实如下:
一、合同签订情况
2017年1月16日,原告(甲方)、被告(乙方)双方签订《房(地)租赁契约》,约定: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厂中心路西第五排北XX、门朝南五间、朝北六间及第二层二间共十三间房屋(房屋建筑面积约260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约500平方米)出租给乙方,从事汽车修理用途。二、甲乙双方议定的上述房地年租金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场地、房屋押金1000.水、电押金1000.安全保证金2000.租赁期限自2017年2月19日14时至2018年2月19日14时止。租金契约履行前一次性缴清。三、房(地)租赁期内,甲方保证并承担下列责任:……4.如上级主管部门或市政建设,需用上述房(地)本契约自行终止,但必须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预收乙方的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多余部分,予以退回,非上述原因中止或解除合同的,承担合同约定的年租金30%违约金。四、房(地)租赁期内,乙方保证并承担下列责任:……2.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不私自拆改、扩建、增添,确需变动时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签订协议,自行改、扩建的,合同中止、履约到期时无条件拆除或交给甲方;……9.租赁期满时应将房(地)按时交给甲方,如需继续承租上述房(地),应提前贰个月与甲方协商,双方另签订契约,未提前30日办理续租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到期不续签又未将房(地)交给甲方,每逾期一日承担月租金三倍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停供水电。五、违约责任: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契约规定的条款或违反国家和房(地)租赁有关规定,另一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契约,所造成损失由违约方承担。逾期交房(地)租,每逾期一日,甲方按年租金的15‰收取违约金,逾期五个工作日仍未交纳,甲方有权停供水电,解除合同。双方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二、合同履行情况
上述《房(地)租赁契约》签订后,原、被告均依约履行。2017年9月21日,原告向被告发出《通知》一份,告知被告双方签订的租赁契约于2018年2月19日到期,因政府征收改造,提前三个月告知被告合同将于2017年12月22日自行终止。被告王XX认可收到上述通知内容。
上述《房(地)租赁契约》于2018年2月19日到期后,原被告双方未再续签合同,被告亦未将涉案房地交付原告。
三、诉争房地权属问题
1.原告系全民所有制企业,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江苏省国营东XX。
2.涉案房屋位于本市海州区,涉案房屋所在的土地使用权人为江苏省东XX,涉案房屋中门朝南五间、朝北六间共计11间房屋的产权人为江苏省东XX,另外第二层二间的房屋没有产权证。
3.江苏省东XX于2018年3月20日变更为江苏省XX公司。江苏省东XX历史名称为江苏省国营东XX。
4.2018年9月7日,江苏省东XX出具证明一份,证明原告系江苏省东XX下属企业,在无线电十厂内属于东辛XX所有的资产,均授权原告经营和管理。
四、诉争房屋目前现状
原告于2018年2月19日合同到期后对涉案房(地)进行断水断电。被告至今未将涉案房(地)移交给原告。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原告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二、原告的诉求是否能够得到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的条件之一为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中,涉案的房地租赁契约为原告与被告所签,虽然涉案房地所有权人为江苏省东XX,但是江苏省东XX系原告的主管单位,且江苏省东XX已出具证明其授权原告经营涉案的房地,又因原告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故本案原告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关于争议焦点二,本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地)租赁契约》中关于门朝南五间、朝北六间共计11间房屋的相关约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协议履行义务。上述《房(地)租赁契约》第三条第4点明确约定,如上级主管部门或市政建设,需要上述房(地),本契约自行终止,原告必须提前三个月通知被告。本案原告于2017年9月21日通过短信方式告知被告由于政府征收改造,涉案契约于2017年12月22日自行终止,被告确认已收到上述短信通知,故涉案房地契约中关于门朝南五间、朝北六间共计11间房屋的约定已于2017年12月22日解除,被告应当将该11间房屋以及所在土地返还原告。关于双方签订契约中有关二层两间房屋的约定,因为该两间房屋无产权证,故契约中有关该两间房屋的约定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被告应当将该两间房屋返还原告。
关于原告主张的租金,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地)租赁契约》于2017年12月22日被解除,因被告一直占有使用至今,故对于2017年12月23日至2018年2月19日期间的租金原告不予退还。对于原告主张2018年2月20日之后的租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租金的计算标准,因原告从2018年2月19日合同到期后对涉案房地断水断电,对被告的占有使用产生影响,本院综合考虑被告实际经营情况,依法酌定被告从2012年2月20日开始每天向原告给付房屋租金109.58元/天(80000元/365天÷2)至被告实际交付涉案房(地)之日止。
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地)租赁契约》第四条第9点约定,被告到期不续签又未将房(地)交给甲方,每逾期一日承担月租金三倍违约金。因被告在涉案合同到期后未向原告交付涉案房(地),故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违约金,原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主张违约金系其合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违约金的计算时间从2018年2月20日计算至被告将涉案房(地)实际交付原告之日止。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连云港市XX厂与被告王XX于2017年1月16日签订的《房(地)租赁契约》中关于门朝南五间、朝北六间房屋的约定于2017年12月22日被解除;
二、被告王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本市海州区北XX、门朝南五间、朝北六间及第二层二间共十三间房屋(房屋建筑面积约260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约500平方米)返还给原告连云港市XX厂;
三、被告王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连云港市XX厂房屋租金(计算标准:109.58元/天(80000元/365天÷2),从2018年2月20日计算至被告实际返还之日);
四、驳回原告连云港市XX厂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用175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XX负担(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将该款项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XX。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XX。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XX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连云港市中XX开户行:连云港市XX,账号:44×××9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交本院随卷移送)。
审 判 长  张 海
审 判 员  万路遇
人民陪审员  朱国跃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XX
后附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
法律条文和上诉须知
一、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请执行规定。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上诉须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应自上诉人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费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未将缴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XX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1970-01-01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马向阳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马向阳律师
5.0分服务:1238人执业:10年
马向阳律师
13207201****9750 执业认证
  • 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 连云港市海州区郁洲南路88-5号
马向阳,央企法律顾问转行做律师,专职做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债务纠纷,毕业于长沙理工大学。2008年起工作于央企中交第三航...
  • 139 6139 6945
  • 13961396945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