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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与颜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综合类型
  • (2019)苏0722民初18号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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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与颜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东海县XX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722民初18号
原告:张XX,男,1985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东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向阳,江苏XX律师。
被告:颜XX,男,1987年9月6日生,汉族,住东海县。
原告张XX与被告颜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1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司开廷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9年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向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颜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8000元及利息(按照月利率2%,从2018年7月24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颜XX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于2018年7月23日向原告借款28000元,约定月利息为2%,定于2018年8月14日前一次性还清,近期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不予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求。
被告颜XX未提出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颜XX于2018年7月23日向原告张XX借款28000元,被告颜XX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中约定利息为月息2%,还款期限为2018年8月14日前。该借款经原告张XX催要,被告颜XX未还。为此,原告张XX向本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举证的借条一份予以证实,被告颜XX未到庭质证,经审查,本院对原告举证的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颜XX向原告张XX借款人民币28000元,事实清楚。被告颜XX应当及时偿还借款,而被告颜XX拖欠不付,应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综上,原告张XX要求被告颜XX还款28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颜XX既不答辩,也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举证不能及判决于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颜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张XX借款人民币28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8年7月24日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
案件受理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付,待被告还款时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本院预交代收二审上诉案件受理费500元。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XX,账号:44×××94,也可到XXX厅缴纳。先到本院立案庭开具交款票据,然后到上述指定银行交款,交款后将票据交至本院立案庭。逾期不交,则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  司开廷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卢XX
  • 1970-01-01
  • 东海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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