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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XX、孙XX与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国土规划环保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7)浙02行终46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杨超律师

案件详情

孙XX、孙XX与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国土规划环保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浙江省宁波市中XX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浙02行终4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XX,女,195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XX(曾用名孙XX),女,197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郑XX(特别授权代理),浙江XX律师。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杨超(特别授权代理),浙江XX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国土规划环保局,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宁慈西XX。
法定代表人陈XX,局长。
上诉人孙XX、孙XX因诉被上诉人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国土规划环保局土地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30日作出的(2017)浙0205行初6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1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明,上诉人孙XX、孙XX既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本院认为,本案依法应按上诉人孙XX、孙XX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孙XX、孙XX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俞朝凤
代理审判员  贺 磊
代理审判员  尹婷婷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何XX
  • 1970-01-01
  •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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