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马X与陈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25民初1742号
原告:马X,女,199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超,浙江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XX,浙江XX律师。
被告:陈X,男,198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X与被告陈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X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X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56元,减半收取578元,由原告马X负担。
审 判 员 张鑫晖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陈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