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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XX与苏XX、苏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481民初4012号
原告:罗XX,男,196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XX,福建XX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丽华,福建XX执业律师。
被告:苏XX,男,198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南安市康美镇梅XX**,现住福建省永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福建XX执业律师。
被告:苏XX,男,198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南安市康美镇梅XX**,现住福建省永安市。
原告罗XX与被告苏XX、苏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2018年11月26日,罗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罗XX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504元,减半收取计1752元,由罗XX负担。
审判员 吴文龙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杜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