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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XX、李XX、陈XX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8)闽0481财保5号
建设工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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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XX、李XX、陈XX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481财保5号
申请人:魏XX,女,194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福建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丽华,福建XX律师。
被申请人:李XX,男,197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
被申请人:陈XX,男,199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
担保人:邢XX,男,194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燕南XX********,公民身份号码:350XXXX1941********。
申请人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陈XX所有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保全价值以50000元为限。申请人魏XX以其与邢XX共有的位于永安市XX的房产(房产证号:永房权证字第××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李XX、陈XX所有的财产,保全价值以50000元为限。
二、查封魏XX与邢XX共有的位于永安市的房产(房产证号:永房权证字第××号)。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魏XX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颜誉鸣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吴XX
  • 1970-01-01
  • 永安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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