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福建XX公司与潘XX、罗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债权债务
詹丽华律师 在线
福建商通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9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案件详情

福建XX公司与潘XX、罗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481民初3731号 原告:福建XX公司,住所地:永安市窑坑东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XXXX8795014J。 负责人:柏X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XX、詹丽华,福建XX律师。 被告:潘XX,男,196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 被告:罗XX,女196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 原告福建XX公司与被告潘XX、罗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原告福建XX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福建XX公司基于与潘XX、罗XX已协商解决纠纷的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福建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饶德松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卢XX
  • 永安市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詹丽华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詹丽华律师
5.0分热情执业:9年
詹丽华律师
13504201****4438 执业认证
  • 福建商通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债权债务 交通事故 工伤赔偿
  • 永安市巴溪大道1599号2幢3层
詹丽华律师,永安西洋人,毕业于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因对法律和律师职业的热爱,刻苦自学,取得厦门大学法学专业本科文凭并通...
  • 186 5989 0567
  • zhanlihua064340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