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福建XX公司与绍兴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闽0481民初2833号
原告:福建XX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XXXX6884818P。
法定代表人:顾XX,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丽华,福建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XX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XX(东XX)社会信用代码证:9133XXXX3999472C。
法定代表人:柯X取,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福建XX公司与被告绍兴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建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丽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绍兴XX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绍兴XX公司立即支付货款300820元、逾期付款利息872.38元,合计301692.38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继续支付从2018年7月17日起至还清货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3.由绍兴XX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绍兴XX公司于2017年2月起向福建XX公司购买聚氨酯树脂,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口头约定货款月结。2018年6月30日,绍兴XX公司向福建XX公司出具新德福化工有限公司客户对账单一份,确认尚欠货款300820元。之后经原告一再催讨,均未能履行清偿债务的义务。
绍兴XX公司未作答辩。
福建XX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如下证据:营业执照、企业信用公示报告、新德福化工有限公司客户对账单原件、新德福化工有限公司发货单原件。绍兴XX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举证的权利。本院依法对上述证据进行审查。对福建XX公司所提供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对福建XX公司所主张的上述事实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绍兴XX公司向福建XX公司购买聚氨酯树脂,经结算后尚欠货款300820元的事实,有绍兴XX公司签章的新XX公司客户对账单为凭,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该买卖行为合法有效。绍兴XX公司至今拖欠福建XX公司货款300820元,应负偿还之民事责任。本案双方未约定欠款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本案可从绍兴XX公司签章出具新XX公司客户对账单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数,并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金至实际欠款还清为止。福建XX公司要求绍兴XX公司按年利率4.35%的1.5倍支付欠款期间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绍兴XX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给福建XX公司货款300820元;
二、绍兴XX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给福建XX公司逾期付款利息872.38元(以30082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的1.5倍,从2018年7月1日算至2018年7月16日止),并继续按年利率4.35%的1.5倍支付从2018年7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货款时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25元,减半收取计2912.5元,由绍兴XX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泽明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项满春
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本案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