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永安市XX公司、俞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9)闽0481执1519号
建设工程纠纷
詹丽华律师 在线
福建商通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7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案件详情

永安市XX公司、俞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481执1519号
申请执行人:永安市XX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南山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XXXX8021334R。
法定代表人:朱XX,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丽华、时XX,福建XX律师。
被执行人:俞XX,男,199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XX公司与被执行人俞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俞XX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并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因被执行人俞XX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故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俞XX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俞XX名下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另通过传统查控方式进行线下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俞XX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最后一次总对总查控时间为2019年6月25日)和传统查控方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76792.4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2552元,均未执行到位。
本案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因被执行人俞XX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未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俞XX作出拘留十五日的决定,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 倩
审判员 陈XX
审判员 钟增贵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肖XX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 1970-01-01
  • 永安市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詹丽华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詹丽华律师
5.0分热情执业:7年
詹丽华律师
13504201****4438 执业认证
  • 福建商通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建设工程纠纷 债权债务 婚姻家庭
  • 永安市巴溪大道1599号2幢3层
詹丽华律师,永安西洋人,毕业于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因对法律和律师职业的热爱,刻苦自学,取得厦门大学法学专业本科文凭并通...
  • 186 5989 0567
  • zhanlihua064340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