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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XX与林XX、蔡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481民初2828号
原告:龙XX,男,1970年5月2日出生,侗族,贵州省锦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丽华,福建XX执业律师。
被告:林XX,男,197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
被告:蔡XX,男,198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
原告龙XX与被告林XX、蔡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原告龙XX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龙XX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罗爱萍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