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福建XX公司与罗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7)闽0481民初3517号
建设工程纠纷
詹丽华律师 在线
福建商通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7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案件详情

福建XX公司与罗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481民初3517号
原告:福建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XXXX5067605D。住所地永安市含笑大道永乐佳房****首层。
法定代表人:方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XX、詹丽华,福建XX律师。
被告:罗XX,女,195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
原告福建XX公司与被告罗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福建XX公司与罗XX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福建XX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以与罗XX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福建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敏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钭扬
PAGE
  • 1970-01-01
  • 永安市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詹丽华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詹丽华律师
5.0分热情执业:7年
詹丽华律师
13504201****4438 执业认证
  • 福建商通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建设工程纠纷 债权债务 婚姻家庭
  • 永安市巴溪大道1599号2幢3层
詹丽华律师,永安西洋人,毕业于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因对法律和律师职业的热爱,刻苦自学,取得厦门大学法学专业本科文凭并通...
  • 186 5989 0567
  • zhanlihua064340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