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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XX公司与蒋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481民初3519号
原告:福建XX公司,住所地永安市含笑大道永乐佳房****决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XXXX5067605D。
法定代表人:方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丽华,福建XX律师。
被告:蒋XX,女,197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
原告福建XX公司与被告蒋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福建XX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XX公司以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国延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