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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与中国XX公司、中国XX公司溪源水库工程项目经理部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8)闽0481民初2627号
建设工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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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与中国XX公司、中国XX公司溪源水库工程项目经理部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481民初2627号
原告:张XX,女,193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XX,福建XX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丽华,福建XX执业律师。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锦西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XXXX4712368R。
法定代表人:徐XX,总经理。
被告:中国XX公司溪源水库工程项目经理部,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洪田镇溪源村
负责人:扈XX。
原告张XX与被告中国XX公司、中国XX公司溪源水库工程项目经理部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XX在本院指定的时间内既不交纳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肖 懿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朱XX
  • 1970-01-01
  • 永安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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