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尹XX、尹XX聚众斗殴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冀1026刑初238号
公诉机关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尹XX,男,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本村,农民。2017年12月14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2018年1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文安县看守所。
辩护人姜XX,河北李振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尹XX,男,198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本村,农民。2018年3月21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文安县看守所。
辩护人孟XX,河北李振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尹XX,男,1981年5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本村,农民。2017年12月14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2018年1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文安县看守所。
辩护人袁XX,河北XX律师。
被告人尹X,男,199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本村,农民。2018年2月8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2018年3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文安县看守所。
辩护人尚XX,河北李振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尹X,男,198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本村,农民。2017年12月14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2018年1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文安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建松,河北李振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XX,男,1985年8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本村,农民。2017年12月14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2018年1月19月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文安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XX,河北李振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尹X,男,199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本村,农民。2017年12月14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2018年1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文安县看守所。
辩护人宋XX、郭XX,河北XX律师。
文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文安县院公诉刑诉〔2018〕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XX、尹XX、尹XX、尹X、尹X、赵XX、尹X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文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XX及辩护人姜XX、被告人尹XX及辩护人孟XX、被告人尹XX及辩护人袁XX、被告人尹X及辩护人尚XX、被告人尹X及辩护人张建松、被告人赵XX及辩护人李XX、被告人尹X及辩护人宋XX、郭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文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2月13日晚20时许,被告人尹XX与刘X1、张X1、王X等人在胜X“灵感再现”KTV因琐事发生口角后相互殴打,期间被告人尹XX被张X1、王X殴打并致手部受伤。当晚22时许,被告人尹XX通过尹X、尹XX先后纠集尹XX、尹X、赵XX、尹X等人后,被告人尹XX、尹X与张X1、刘X1电话约定在文安县XX张X1的住处、新桥道XX打架。后被告人尹XX、尹X、尹XX、尹X、赵XX等人与张X1纠集的刘X1、王X、孟X、张X2(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文安县XX相遇后相互打斗,在斗殴中被告人尹XX、尹X、尹X、赵XX与张X1、刘X1等人相互殴打,被告人尹XX持镐把将张X1打伤,后刘X1持折叠刀将尹X1捅伤,尹XX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告人尹XX、赵XX和刘X1、张X1均为轻微伤。
公诉机关针对指控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身体检查笔录、诊断证明书、到案说明、赔偿协议、谅解书及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尹XX、尹XX、尹XX、尹X、尹X、赵XX、尹X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系持械聚众斗殴,被告人尹X有自首情节,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尹XX、尹XX、尹XX、尹X、尹X、赵XX、尹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辩护人姜XX的辩护意见是,案发前被告人尹XX没有预谋或让他人准备斗殴器械,其也没到打架现场,不应认定被告人尹XX为持械聚众斗殴。被告人尹XX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尹X1亲属经济损失,取得尹X1亲属的谅解,建议予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袁XX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尹XX未参与到斗殴当中去,也未指使他人去打斗,更谈不上指使他人持械,在斗殴中有人持械,被告人尹XX是始料不及也是无力控制的,不应认定被告人尹XX为持械聚众斗殴。被告人尹XX有自首情节,且取得尹X1亲属的谅解,建议予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尚XX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尹X案发前没有准备作案工具,也没有看到他人持有器械,在持械情节上各被告人之间不具备共同的故意,其也未实际参加斗殴行为,不应认定被告人尹X为持械聚众斗殴。被告人尹X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尹X1亲属经济损失,取得尹X1亲属的谅解,建议予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孟XX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尹XX当庭自愿认罪,且取得尹X1亲属的谅解,建议予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张建松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尹X对其他被告人持械参加聚众斗殴并不知情,在斗殴中也未有与持械者相配合的行为,不应认定被告人尹X为持械聚众斗殴。被告人尹X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了尹X1亲属经济损失,取得尹X1亲属的谅解,建议予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李XX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赵XX等人事先没有预谋使用器械,其也未发现本方人员中有人准备了镐把等作案工具,到打架现场后也未使用器械,不应认定被告人赵XX为持械聚众斗殴。被告人赵XX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了尹X1亲属经济损失,取得尹X1亲属的谅解,建议予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宋XX、郭XX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尹X有自首情节,且与尹X1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尹X1亲属的谅解,建议予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13日晚上,被告人尹XX与刘X1、张X1、王X等人在胜X“灵感再现”KTV因琐事发生口角后相互殴打,被告人尹XX手部受伤。当晚22时许,被告人尹XX打电话将被打一事告知被告人尹XX、尹X,被告人尹XX电话通知被告人尹XX、尹X,被告人尹X电话通知被告人尹X,被告人尹X电话通知被告人赵XX,七被告人在文安县XX张家营村加油站处汇合后,被告人尹XX、尹X先后给张X1、刘X1打电话约定在刘家营村、新桥道XX等处会面就尹XX被打一事讨要说法,但张X1等人均未到场,期间被告人尹XX被他人送往医院。被告人尹XX等人在张X1厂子门口等待张X1等人时,发现张X1的汽车驶入中,被告人尹XX、尹XX、尹X、尹X、赵XX开车追至刘X1家门前,被告人尹XX、尹X、尹X、赵XX与张X1、刘X1等人发生打斗,被告人尹XX持镐把将张X1打伤。经鉴定,刘X1、张X1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案发当晚,尹X1因被刘X1捅伤送至文县医院抢救,被告人尹XX、尹XX、尹X、尹X、赵XX闻讯赶到文安县医院,文安县公安局民警在文安县医院口头传唤被告人尹XX、尹XX、尹X、尹X、赵XX到文安县公安局接受讯问,被告人尹XX、尹XX、尹X、尹X、赵XX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的当庭供述及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确认。
1、被告人尹XX供述证实,2017年12月13日晚上,其和魏XX饮酒后去胜X镇灵感再现歌厅二楼找张X1,当时跟张X1在一起的有刘X1、尹X2、李X、刘X2及张X1的小舅子,进屋后不知什么原因刘X1与魏XX打了起来,张X1的小舅子和张X1上来对其殴打,其用棉袄蒙住头趴在地上,有人用酒瓶子砸其手,之后,刘X1、张X1及张X1的小舅子跑了,最后歌厅里只剩下了其和刘X2,刘X2见其手流血说拉着其去医院,在车上其给张X1打电话问为什么打其,张X1说其骂他了,其说没有骂街,张X1说:“还没完呀,你找个地方想跟我碰碰呀,别让我弄死你”,其就问张X1在哪里跟他没完。之后给其弟弟尹XX打电话,说被张X1打了,其不干。然后又给其儿子尹X打了电话。其无缘无故挨了打接受不了,其和张X1是盟兄弟,给他打电话问问还一个劲的挑衅,所以就给尹XX、尹X打电话,去找张X1理论,如再挑衅就与他打仗。刘X2拉着其到了张家营桥处,看到尹XX、尹X,其侄子尹X、尹X,其外甥赵XX,其姐尹XX,其姐夫赵XX,还有几个不认识的小孩,其给张X1打电话问他在哪里,张X1说在刘X4,到刘X4后没有找到张X1,其又给张X1打电话问他在哪里,张X1说在新桥道XX等着其,他还说:“你还惦记着和我碰碰呀,我弄死你。”其坐尹XX的车到新桥道XX处没有找到张X1,尹XX见其手上有血让其先去医院,尹XX开车带着其往静海走,快到王口的时候尹X说尹X1在刘X4被刘X1捅了,其和尹XX赶紧开车去了文安县医院。
2、被告人尹XX供述证实,尹XX是其哥哥。2017年12月13日晚上10时许,尹XX给其打电话说被人打了。随后其给尹X打电话,说尹XX被人打了让他到中XX,之后又给尹X的哥哥尹XX打了电话,三人在中XX汇合后,尹X、赵XX及赵XX的父母也来了。其给尹XX打电话问他到哪了,尹XX让其去张家营加油站,然后开车去了张家营加油站,尹X和尹XX先后赶到,尹XX双手受伤,说是被张X1和刘X1打的,尹X说去找张X1问问怎么回事,之后去了刘家营村张X1的厂子处没有见到张X1,尹XX就给张X1打电话问他在哪里,张X1说一会就回来,后又有人跟张X1电话联系,之后有人开车去了新桥方向,其开车追上去把他们劝了回来。尹XX又给张X1打了几个电话,张X1跟尹XX说你没完了,还想碰碰啊,尹XX说碰碰就碰碰。其理解碰碰就是打仗的意思。后尹X又给刘X1打电话说在张X1的厂子等着呢,回来说说谁打尹XX了,这事不说明白没完。过了一会儿从路上过去一辆车,有人说是张X1的车,有人开车追了过去,其怕侄子们去了打架,就开车带着赵XX跟了过去,见到张X1后其问为什么打的架,张X1说不是他打的,这时刘X1从过道里出来左手拿着菜刀右手拿着匕首,其就问刘X1是谁打的尹XX,刘X1也说不是他打的,此时张X1的司机手持镐把要打其被张X1拦住,接着其这边的人不知道谁说了一句反正是你们打的,张X1的司机持镐把朝尹X车前挡风玻璃砸了一下,尹X骂了那个司机一句,那个司机就拿镐把打尹X,刘X1拿着刀朝其侄子们追了过去,其拽了刘X1一把没拽住,就去边上胡同里打电话报警,张X1从腰间拔出一把匕首,另外一个人拿着一根甩棍也追了过去。等其从胡同里出来看见张X1在地上躺着,其和张X1的司机、拿甩棍的那个人把张X1抬上车,张X1的司机开车将张X1送走。其也开车离开了现场,后尹XX打电话说手流血了让其送他去医院,半路上接上了赵XX。去医院的路上派出所的人打电话问其在哪里,其说送尹XX去医院,后又有人给尹XX打电话说有一人伤的挺严重,其就开车去了文安县医院。
3、被告人尹X供述证实,2017年12月13日晚上10时许,尹XX打电话说尹XX被张X1他们打了,让其去中滩村老大队部,与尹XX见面后,其打电话将尹X叫了过来,尹XX、赵XX赶到后,尹XX与尹XX电话联系,尹XX让先去张家营村加油站,其开着白色桑塔纳轿车、尹X开着白色福克斯轿车、尹XX开着蓝色铃木雨燕轿车、赵XX开着黑色朗逸轿车去了刘X4加油站,尹X等人随后开车赶到,之后有人开车将尹XX送了过来,尹XX和尹XX就说这事,具体怎么说的没听见,后尹XX就说去刘X4找张X1他们,开车到刘X4张X1厂子没见到张X1,尹XX就给张X1打电话问他在哪,张X1说在新桥道XX,到新桥道XX也没人,尹XX又给张X1打电话,张X1说在,开车返回刘X4张X1的厂子那还是没有人,尹XX又给刘X1打电话问他在哪,刘X1让在厂子等着,这时旁边过了一辆车,有人说好像是张X1的车,然后大伙就开车跟了过去,到了东停车后,尹XX和张X1等人说话,刘X1拿着一把菜刀和一把匕首溜达过来说你们找我们来干嘛,不服咱就试试,然后双方就打了起来,其看见有拿刀就没敢往前靠,后看见尹XX和刘X1撕扯倒在地上,刘X1手里拿着匕首和镐把,其过去踹了刘X1两脚,把镐把抢了过来,刘X1问其干嘛,其说尹XX是其哥,刘X1说这是你哥呀,你俩赶紧走,今天得弄出点人命来。其和尹XX就跑了,其向西跑了两步看见刘X1在那砸车,因为自己的车也在那停着就站下来看着,刘X1拿着匕首走过来让其赶紧滚,其就走了,刚走就看见尹X的几个盟兄弟朝着刘X1去了,估计是这个时候刘X1捅的人,走到村委会那给尹XX打电话让他来接,尹XX来后说他已经报了警,尹XX开车带其到打架现场,派出所的人已经赶到,其车前挡风玻璃被砸,之后去了文安县医院。其离开现场往村东边走的时候把镐把扔在了路边。
4、被告人赵XX供述证实,尹XX是其老舅,尹X是其表弟。2017年12月13日晚上,尹X给其打电话说尹XX跟人打架了,让其过去看看。其出门碰见了其父母和弟弟,一起去了中XX,看见尹XX、尹X、尹X、尹XX在那,尹XX与尹XX通了电话,然后开车去张家营加油站等尹XX,尹XX被人开车送了过来,尹X等人也赶到,后开车去刘X4找张X1,到张X1的厂子后没有见到人,有人说去新桥道XX,到新桥道XX后也没见到张X1等人,又回到张X1厂子,旁边过去一辆车,有人说张X1来了,大伙就开车跟了过去,双方下车后,刘X1拿着一把菜刀和一把匕首从过道里出来,尹XX问张X1为什么打尹XX,说着说着双方就吵了起来,尹XX从尹XX车上拿了一根镐把打了张X1一下,张X1就蹲在了地上,其怕双方再打就把尹XX的镐把抢了过来,一直拿在手中没用于打架。后双方就打乱了套,对方的一名男子拿菜刀将其脖子和腹部划伤,其往回跑,跑的过程中听见有砸车的声音。跑到边看见了尹X和尹XX,尹X给尹XX打电话,尹XX开车过来了,当时尹XX在车上,之后其等开车去了文安县医院,尹X的一个朋友被捅了正在抢救。
5、被告人尹X供述证实,2017年12月13日晚上,尹X打电话说尹XX被人打了叫其去滩里公园集合,到公园后尹XX、尹X、尹XX、赵XX已经到了,尹XX与尹XX通了电话,然后开车去张家营加油站等尹XX,尹X和尹XX先后赶到,尹XX不知给谁打了电话然后说去刘X4找对方,随后开车去了一个厂子没有找到人,尹XX又给对方打电话,然后去了新桥道XX也没找到人,尹XX又让回厂子那等着,过了一会儿有人说看见了对方的车随即开车追了过去,对方的车停在一个过道口,刘X1手拿菜刀匕首从过道里出来,其等下车过去问为什么打尹XX,说着双方就骂了起来,尹XX从尹X的车上拿下一根镐把,赵XX也过去想拿这根镐把,最后他俩谁拿着这根镐把说不好,双方就打起来,尹XX被对方一个人打倒在地,二人在地上撕扯,其过去踹了对方一脚,然后其就跑了,跑到十字路口处,其这一方的人也被打跑了,刘X1追到十字路口,其从地上捡起一根铁棍,刘X1说还想试吧试吧呀,其就把铁棍扔了。之后刘X1用砖头砸尹X1的车,尹X1说砸了车怎么解决,说着说着刘X1就急了朝尹X1肚子捅了一刀,之后其自己一方的人开车送尹X1去了文安县医院,到医院后尹X1抢救无效死亡。
6、被告人尹X供述证实,2017年12月13日晚上,其和苏X、杨X1、尹X3、尹X1在饭店吃完饭说去唱歌,尹X1说不去,开车将尹X1送回家,四人开车走到左各庄皇道XX时其父亲尹XX打来电话说被张X1等人打了,让其去滩里大桥接他去医院。随后其给张X1打了电话,张X1说没打其父亲,是刘X1等人打的,张X1说在家,还说要是去家里找他去一个弄死一个。其说要是刘X1打的就找刘X1去,问问为什么打其父亲。之后刘X1给其打电话其未接。到了中滩邮局苏X、杨X1下了车,尹X3开车送其到了张家营加油站,在车上其接了刘X1的电话,刘X1说他没打其父亲,要是去找他去一个弄死一个。下车后看到其父亲受了伤,尹XX、其大姑、大姑父开车带尹XX去医院。尹X3开车送其回家开自己的车,在中滩大桥那看见尹X、尹X的车开的特别快,其就让尹X3开车跟着尹X的车去了刘X4张X1的大院,大院锁着门,待了一会准备回家,开车没走多远就看见尹X的车奔着里去了,其掉头跟着尹X的车去了里,到那后看见张X1、尹X、尹X的车都在街上停着,还有别的车,街上好多人,其下车后看见刘X1手里拿着短刀,刘X1后边还有人拿着一根棍子,这时赵XX跑了过来,赵XX让其快跑,其刚转身就被打了一棍子,然后就跑了。
7、被告人尹XX供述证实,2017年12月13日晚上10时许,有人给其打电话说尹XX被人打了,让其去中XX,开车到那后,尹XX、尹X、尹X、赵XX都在,尹XX给尹XX打电话,尹XX让去张家营桥那等他,其坐尹XX的车,尹X、尹X分别开着自己的车去了张家营桥,等了几分钟,尹XX和尹X就去了,后开车去了刘X4张X1的厂子没找到张X1,尹XX给张X1打电话,二人在电话里吵了起来,张X1让尹XX去新桥道XX,在新桥道XX也没见到张X1,尹XX又给张X1打电话,张X1让尹XX回厂子等他,又开车回到张X1的厂子仍未见到张X1。过了几分钟,有人说张X1来了,其坐尹XX的车去了里,到那后还不知道怎么回事双方就打了起来,其从尹XX车上拿了一跟镐把打了张X1一棍子。
8、证人刘X1证言证实,2017年12月13日晚上,其和尹X2、李X、王X、刘X2、张X1在胜X“灵感再现”KTV唱歌,尹XX和魏XX找过来玩,尹XX进了包间就骂街,其让他别骂街了,还闹着玩让刘X2抽他,魏XX上来打了其一个嘴巴子,其就跟魏XX动手打了起来,其拿酒瓶子把魏XX的脑袋打破了,二人分开后,尹XX又和张X1打了起来,王X上前帮忙打尹XX,尹XX的手被打破流了血。打完架张X1和王X就开车走了,其自己打的走的。在路上尹X和尹XX给其打电话,问为什么打尹XX,要来打架。随后张X1打电话叫其找个地方睡觉,其想正好找个地方躲躲,遂让张X1他们来接,刚到德X,尹X和尹XX一个劲的给其和张X1打电话,意思是想找二人打架。当时他们电话里说到公司里去了,张X1怕公司的东西被砸说回去看看,怕挨打在德X接上松X和毛X,毛X带了一根镐把和一根甩棍。车开到张X1公司门口时看那停着四五辆车,其说别停车,直接去了其家里拿家伙,其从家里拿了一把菜刀、一把折叠刀,出来后看见过道头有二三十个人,尹XX、尹X、尹XX、赵XX、尹X等人把张X1和王X围了起来,其把菜刀给了王X,把折叠刀给了张X1,跟松X或毛X要了一根镐把,其和尹XX吵了起来,尹XX拿镐把打其,其往后一躲打在了张X1的脑袋和耳朵上,张X1倒在地上,其把手里的镐把给了王X,捡起张X1那把折叠刀追尹XX和尹X,把他们追到过道里,其用刀子捅尹XX没捅到,被尹XX按在地上,尹XX夺其手中的刀子,尹X上前打其,其就骂尹X,尹X说尹XX是他亲哥,其就让他们走了。其和王X往西边追了一段被对方用砖头砸了回来,接着尹XX、松X、毛X、王X把张X1抬上车,王X开车拉着张X1就走了。其拿着刀又追到西边去,用砖头砸了一辆车,这时来了一帮人将其围住,有一个人上来跟其吵吵,其朝这个人肚子捅了一刀,然后其又砸了两辆车就跑了。
9、辨认笔录,证实刘X1指认被告人尹XX的情况。
10、证人张X1证言证实,2017年12月13日吃完晚饭,其与刘X1、尹X2、李X、刘X2、王X到胜X“灵感再现”KTV唱歌,后尹XX和魏XX到包间找其一起唱歌,期间刘X1和魏XX打了起来,其拉架的时候尹XX说其拉偏架,其和尹XX就打了起来,王X进屋给了尹XX一酒瓶子,然后被拉开。王X开车带着其回刘X4,刘X1打电让等他一会他打车过来,后尹XX、尹X打电话,尹XX的意思是要过来找其打架,尹X电话里说让其躲躲,他要带人打刘X1和王X。其和王X接上了刘X1后,刘X1说对方人挺多的,怕吃亏,就联系了德X的松X和毛X,毛X在家里拿了根镐把。走到其公司的时候看到门口停着七八辆车没敢停车,刘X1说去他家里,到了刘X1家门口,对方几辆车追了过来把其车围住,其就下了车,对方的人还没来得及围上来,刘X1从家里拿了一把菜刀和一把折叠刀,给了其折叠刀,对方尹XX没拿家伙,尹XX拿着一根镐把,尹XX等人要打刘X1和王X,其说能随便打吗,都是其工人,没说几句就被人打晕了,醒来后在胜X医院。
11、辨认笔录,证实张X1辨认被告人尹XX的情况。
12、证人王X证言证实,2107年12月13日晚上,其和张X1、刘X1、尹X2、李X、刘X2吃完饭去胜X唱歌,后尹XX和“三哥”过来找其等人玩,期间刘X1和“三哥”打了起来,刘X1用酒瓶子将“三哥”脑袋砸流了血,后尹XX与张X1也打了起来,其上去拦着尹XX不听还骂其,其打了尹XX两嘴巴子,尹XX滑倒在地上,其就和张X1开车走了,在半路上接上刘X1,张X1接尹XX电话说跟打架有关的事。后三人说去王口睡觉,路上尹XX一个劲的给张X1打电话,说要找张X1碰碰,还说在新桥约架,张X1挺生气的说愿意在哪就在哪,然后张X1给松X打电话,松X又打电话叫上另外一个人,那个人带了跟镐把。回途中,尹XX和尹X给张X1打电话问到哪了,尹X还给刘X1打了电话,听意思想要打其。到公司后看人挺多没敢停车去了刘X1家,刘X1回家拿了一把菜刀和一把匕首,对方的人赶到,张X1问他们是干嘛的,那些人也不听,有个人拿镐把打了张X1脑袋两下,张X1被打昏,耳朵流血,其下车拿镐把朝对方轮了几下,镐把被人抢了过去,刘X1给了其一把菜刀,对方又有人拿镐把对其殴打,其胳膊一挡,挥了一下菜刀也没砍到对方,后尹XX、松X及跟松X一块来的那人一起将张X1抬上车,其开车将张X1送到胜X医院。
13、证人刘X2证言证实,2017年12月13日晚上,其与张X1、刘X1、尹X2、李X、王X在胜X一KTV唱歌,尹XX与滩里的强子也来了,强子骂骂咧咧的非要跟刘X1比划比划,后二人打起来,他俩打完后,尹XX和张X1不知道说了什么,张X1先给了尹XX一个嘴巴子,尹XX一还手,王X也上去打尹XX,拦也拦不住。打完架后张X1、王X、刘X1开车走了,尹XX给家里人打电话说被张X1打了,叫家里人集合去找张X1,非得打死张X1不行。后强子自己开车走了,其开车带着尹XX说去医院他不去,尹XX打了一路的电话,到了张家营加油站,有20多个人,有尹XX的儿子尹X及尹XX的侄子们,后尹X2、李X也赶到了加油站说有事明天再说,尹XX和他叫来的那些人都不听,非要去打张X1。后尹XX等人开车去了新桥农场张X1的厂子,其和李X、尹X2也开车跟了过去,后李X说张X1和尹XX要在新桥约架,其开车转了一圈没见到人,又去德X转了一圈也没见到人。后王X打电话说张X1被人打了。
14、证人李X、尹X2的证言,与刘X2所述内容一致。
15、证人杨X1证言证实,案发当天晚上,其与尹X、尹X3、苏X、尹X1一起吃的饭,吃完饭将尹X1送回了家,然后开车去左各庄唱歌,途中尹X的父亲给尹X打电话说手被人打折了,让接他去医院,于是开车往回走,尹X给他表哥打了个电话。到中滩邮局,其和苏X下了尹X3的车,苏X开他自己的车去接尹X1一起去了张家营加油站,后那些人开车去了边的一个大院,尹XX和尹X给对方打电话,问对方在哪要去找对方。后尹X上了尹X3的车走了,其开车在后面跟着但没跟上,后尹X打电话说在呢,于是就开车去了,车还没停好就被人用砖头把前挡风玻璃砸碎了,下车后对方的人拿砖砸其等人,其等就捡砖头也砸对方,对方的人就跑了,其等回去看被砸的车,过了一会对方的人又回来,尹X1就问谁砸的车,对方一个人就朝尹X1走了过去说砸你车怎么着,尹X1说砸车就是不行,然后那个人就把尹X1捅了。
16、证人尹X3、苏X的证言,与杨X1所述一致。
17、文安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冀文公伤鉴字(2018)046、049号法医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张X1、刘X1的损伤程度为均轻微伤。
18、到案说明证实,2017年12月13日晚上,文安县公安局滩里派出所与刑警大队联系称,滩里镇发生一起聚众斗殴案件,在斗殴过程中一人受伤严重,正在文安县医院抢救,刑警大队民警立即赶赴文安县医院急诊室,在急诊室见到了伤者及案件相关人员,经简单询问,将尹XX、尹XX、尹X、尹X、赵XX口头传唤至文安县公安局进行讯问。
19、抓获经过说明证实,2018年2月8日下午,在文安县XX中滩村尹X家中将尹X抓获。2018年3月21日,被告人尹XX在天津市芦台治安检查站被执勤民警抓获。
20、被告人身份证明证实,尹XX出生于1970年9月10日,尹XX出生于1981年5月5日,尹X出生于1986年10月20日,赵XX出生于1985年8月8日,尹X出生于1992年6月14日,尹X出生于1995年11月11日,尹XX出生于1982年10月20日。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XX、尹XX、尹XX、尹X、尹X、赵XX、尹X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文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尹XX有持械聚众斗殴情节。被告人尹XX组织多人前去斗殴,参与人员被告人尹XX持械斗殴并未超出其主观故意,其应对所组织人员持械参与斗殴的行为承担责任,应认定被告人尹XX属于持械聚众斗殴。辩护人关于不应认定被告人尹XX为持械聚众斗殴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尹XX、尹X、赵XX、尹X、尹X系持械聚众斗殴,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辩护人以上辩护意见予以采信。被告人尹XX、尹XX、尹X、赵XX、尹X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尹XX、尹XX、尹X、赵XX系自首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尹X、尹XX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本案中刘X1持折叠刀将尹X1捅伤致死,公诉机关未指出此情节与本案各被告人行为之间的关联,本案各被告人不对尹X1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对被告人尹XX、尹XX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对被告人尹XX、尹X、尹X、赵XX、尹X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尹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尹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尹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14日起至2018年10月13日止)。
四、被告人尹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8日起至2019年12月7日止)。
五、被告人尹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14日起至2018年10月13日止)。
六、被告人赵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14日起至2018年10月13日止)。
七、被告人尹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14日起至2018年10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长 李XX
审判员 吴XX
审判员 杨根良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