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诉原告(反诉被告)陈XX,男,195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洪雅县。
委托代理人黄XX,四川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XX,四川XX律师。
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应XX,男,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台湾地区,台胞证号:006XXXX3803(B)。
委托代理人李X,江苏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杰,江苏XX律师。
本院受理本诉原告(反诉被告)陈XX与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应XX技术合同纠纷一案,反诉原告应XX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应XX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陈XX的反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原告应XX撤回对反诉被告陈XX的反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11787.36元,减半收取5893.6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0893.68元(反诉原告应XX已预交),由反诉原告应XX负担。
审 判 长 李XX
审 判 员 董荣昌
代理审判员 白福群
书 记 员 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