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XX、文安县医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10民终59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袁XX,男,195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文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孟XX,河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文安县医院,住所地文安县北关外。
法定代表人:王XX,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河北XX律师。
上诉人袁XX因与被上诉人文安县医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2017)冀1026民初4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文安县医院与袁XX之间属于劳动关系还是人事关系的基本事实未能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2017)冀1026民初410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袁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杨 帆
审判员 丁德松
审判员 汪铁刚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牛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