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
委托代理人李X、刘X,江苏XX律师。(代理上述两上诉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XX(系名豪娱乐会所即SOS酒吧的经营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X。
上诉人王XX、王XX因与被上诉人吴XX、李XX、丁XX、刘XX公共管理人责任、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4)姑苏民一初字第03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并申请免交上诉费。经本院审查,王XX、王XX主张无收入来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依据不足,不符合免交上诉费的条件,故本院对王XX、王XX提出的免交上诉费申请依法不予准许。经本院通知并限期交纳后,王XX、王XX仍未能按期交纳上诉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王XX、王XX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曾XX
审 判 员 周 红
代理审判员 黄学辉
书 记 员 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