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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与吴XX等管理人责任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损害赔偿
  • (2014)苏中民终字第0290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吴敏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


委托代理人李X、刘X,江苏XX律师。(代理上述两上诉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XX(系名豪娱乐会所即SOS酒吧的经营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X。


上诉人王XX、王XX因与被上诉人吴XX、李XX、丁XX、刘XX公共管理人责任、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4)姑苏民一初字第03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并申请免交上诉费。经本院审查,王XX、王XX主张无收入来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依据不足,不符合免交上诉费的条件,故本院对王XX、王XX提出的免交上诉费申请依法不予准许。经本院通知并限期交纳后,王XX、王XX仍未能按期交纳上诉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王XX、王XX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曾XX


审 判 员  周 红


代理审判员  黄学辉



书 记 员  王XX


  • 2014-09-23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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