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XX与凡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1026民初4807号
原告:张XX,男,197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
委托代理人:张XX,河北XX律师。
被告:凡平,男,1965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精河县。
原告张XX与被告凡平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XX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50元,由原告张XX负担。
审判员 孙卫华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