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江苏XX公司与司XX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工伤
  • (2014)苏中民终字第0263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吴敏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XX。


负责人孙XX,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X,江苏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司XX。


委托代理人李X,江苏XX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XX。


上诉人江苏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4)姑苏民四初字第0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


1、2011年8月9日,XX公司(甲方)与司XX(乙方)签订劳务分包协议书一份,约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就双方共同为第三方(业主)提供装修水电施工劳务分包达成如下协议:二、甲乙双方之间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乙方自配班组人员1名,期限1年,自2011年8月9日至2012年8月8日。为了保障双方合作关系的稳定性,甲方保障乙方每月施工工日不低于26日。四、6、乙方在任何一个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连续三天没有考勤记录的,甲方将取消乙方的打卡资格,同时取消乙方承包主体资格。五、因业务问题或调动不及时导致乙方每月的待工日期超过其允许的自由休息日期时,甲方按每天120元的标准补贴给乙方,待工时间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安排。六、乙方因私事或病假需要请假休息时,必须根据公司的相关制度履行请假手续。国家法定假日及请假日期间不享受待工补贴。七、未经过甲方许可,乙方不允许私自在外承接工程。十九、关于项目承接,因甲方是在苏州、无锡等地区开展业务的,故只要施工项目没有超出公司业务区域范围,乙方均要参与施工。在涉及跨县市调动时,甲方免费提供车辆接送,或给予相关往返车票补贴(包车、打的除外);同时为了提高工作效率,节约时间和成本,乙方可以免费入住甲方在施工项目附近安排的生活基地,但必须服从宿舍管理人员的安排,自觉遵守住宿管理制度。二十一、在施工现场,乙方在工作服、现场标贴、物品摆放、语言表达等方面必须遵守甲方制定的相关制度,共同营造工地现场的文明形象。二十三、乙方保证所带班组服从甲方的集中管理和统一调度,不得与第三方另行签订或实际履行装修劳务合同,或私自对外提供装修劳务。二十五、相关事宜,参照甲方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2、上述劳务分包协议书约定的履行期间内,司XX的中国XX账户52×××81每月均收到来自9180XXXX5340086账号的打款。2013年5月21日,江苏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出具收入及减少证明一份,载明:“司XX(男,身份证号:××)自2011年8月至2012年7月期间,承包我司工程的水电劳务工程,月平均收入6576元,全部工程款已经结清,款项分批打入司XX中国XX账户,账号:52×××81。”2014年4月14日,经司XX申请,原审法院前往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查询9180XXXX5340086账号信息,该行经查询后提供信息如下:“现已查询账号52×××81通过9180XXXX5340086收到代发工资。经通过批次号查询,对应代发薪企业为江苏XX公司。”


3、2012年5月16日,司XX与江苏XX公司铁军事业部就入住XX公司友新生活基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房屋位于苏州市吴中区经济开XX;租赁期从2012年5月16日至2013年5月15日。同日,司XX签署宿舍编号:B1-412的生活基地住宿保证书及钥匙保管协议,载明:“本人司XX,在江苏XX公司友新生活基地住宿期间,保证遵守公司相关住宿规定,爱惜宿舍内的物品设施,与宿舍人员团结友爱,服从生活基地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管理人员的管理,若有违规或破坏宿舍设施等行为,本人愿意接受公司的处罚,绝无异议!”2012年5月16日,司XX交纳房租400元,XX公司向其出具收款收据一份。


4、2013年8月28日,司XX向苏州市姑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XX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苏州市姑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1月4日作出姑劳人仲案字(2013)第194号仲裁裁决书,确认司XX与XX公司自2011年8月9日起存在劳动关系。XX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


5、原审庭审中,XX公司陈述:其员工岗位只包括管理、营销和设计,没有施工人员。XX公司只负责前期接单、设计,所有客户的施工合同都与总公司签订。虽然XX公司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包括装潢施工,但其目前尚不能将工商注册的所有业务都予以经营。


以上事实,由劳务分包协议书、中国XX账户交易明细清单、收入及减少证明、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出具的查询信息和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回执、房屋租赁合同、生活基地住宿保证书(附联)、(钥匙保管协议)附联、宿舍管理条例、收款收据、姑劳人仲案字(2013)第194号仲裁裁决书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


原审原告XX公司的诉讼请求为:确认XX公司与司XX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原审法院认为: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虽未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但符合劳动关系建立实质要件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管理、支配、从属关系是构成劳动关系的最核心标准。


本案中,司XX提供的协议书虽然冠名为“劳务分包”,但XX公司与司XX之间的实质法律关系应当综合协议书的全文内容进行判断。该协议书中明确载有司XX每月最低施工天数、待工补贴、考勤制度、请假制度、限制私自在外承接工程等明显具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性质的条款,以上条款均体现XX公司与司XX之间存在较为长期、固定的人身隶属关系。XX公司主张该协议书在签订后并没有实际履行,但在上述协议书约定的履行期间内,司XX的住宿由XX公司所属总公司XX公司进行安排、管理,司XX的收入也来源于XX公司。XX公司作为装饰公司,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经营范围包括室内、外装潢施工,原审法院对XX公司提出其目前尚无能力从事施工业务、故不存在施工人员岗位的主张不予采信。关于XX公司认为本案已过仲裁时效的问题,因本案为确认之诉,不受仲裁时效的限制,故原审法院对XX公司此观点不予采纳。综上,司XX受XX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XX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司XX提供的装修水电施工是XX公司主营业务的组成部分,双方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而XX公司与司XX签订劳务分包协议书系规避其劳动法上用人单位义务的行为,应认定XX公司与司XX自2011年8月9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判决:一、驳回原告江苏XX公司的诉讼请求。二、确认被告司XX自2011年8月9日起与原告江苏XX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江苏XX公司负担。


上诉人XX公司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双方虽于2011年8月9日签订《劳务分包协议书》,但该协议并未实际履行,被上诉人于2013年8月28日申请劳动仲裁,已过法定一年时效;2、《劳务分包协议书》不论是名称还是内容都清楚的表明双方为劳务分包关系,而非劳动关系;3、一审法院将分别指向上诉人与江苏XX公司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的证据相混淆,并作为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事实认定错误;4、一审法院在引用被上诉人提交的江苏XX公司出具的收入及减少证明时故意去掉了“自2012年8月起司XX即未到我司承接工程,与我司无经济往来”这一明确双方关系及起止时间的关键语句,从而为其判决确认劳动关系,却无终止时间提供借口。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司XX辩称,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建立的是劳务分包关系还是劳动关系,本院认为劳务分包关系与劳动关系虽然都形成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但与劳务分包关系相比,劳动关系当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除了提供劳动获取报酬外,还具有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较为紧密的人身从属性。本案中,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权利义务经《劳务分包协议》而明确,该协议虽以劳务分包为名,但协议的内容完全具备劳动合同的实质性特征,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构成劳动合同关系并无不当。至于上诉人称该协议并未实际履行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关于上诉人提出的仲裁时效问题,被上诉人称其于2012年8月3日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因工伤治疗未去上班。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属劳动关系,在被上诉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双方均没有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尚不发生时效的起算,上诉人提出仲裁时效已过的主张依据不足。且本案为确认劳动关系之诉,并不适用时效的相关规定,因此,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要求改判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江苏XX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施 伟


审 判 员  徐 辉


代理审判员  王小丰



书 记 员  杨XX


  • 2014-09-15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