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X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1026刑初159号
公诉机关文安县XX。
辩护人张XX,河北XX律师。
文安县XX以文安县院公诉刑诉〔2019〕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X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文安县XX指派检察员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X及其辩护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文安县XX指控,2018年1月21日下午,被告人姜X因其妻子被打,遂持棍棒先后至文安县刘XX家,将两家屋内玻璃、冰箱、空调等物品砸毁。经鉴定,朱XX被损物品价值人民币7350元,刘XX被损物品价值人民币2260元。
公诉机关针对指控当庭出示了被告人姜X的供述,被害人朱XX、刘XX的陈述,证人刘XX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提取痕迹登记表,价格认定结论书,抓获经过及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姜X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姜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的起因是被害人方X被告人妻子进行殴打,而被告人妻子因刚做完人工授精,送医后不能进行检查治疗,被告人一时冲动才导致犯罪行为;被告人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了案件事实,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全部财产损失。综上,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21日下午,被告人姜X因其妻子被打,遂持棍棒先后至文安县刘XX家,将两家屋内玻璃、冰箱、空调等物品砸毁。朱XX被损物品价值人民币7350元,刘XX被损物品价值人民币2260元。
审理中,被告人姜X赔偿了朱XX7350元,刘XX226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姜X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月30日在公安机关供称,半年前,朱XX的姐夫驾车撞了其停在道边的车,其母亲与朱XX姐夫闹的不愉快。几个月后,朱XX的姐夫开车阻挡过其妻子和小姨子的车辆还骂街,事后其母亲找到朱XX家里,与后来到家的朱XX发生争吵,朱XX及其妻子打了其母亲,其妻子得知后过去拦架也被殴打,其妻子回店后,朱XX的妻子、姨子、岳母到店里把货架推到,殴打其妻子。当时其和其父亲在店里做饭,后见其母亲躺在地上,其想踢打对方,被民警拦开。后其送妻子去了霸州医院,其妻子因为刚做的人工授精,不能用药检查,其生气,遂回崔家坊村找朱XX家人。其岳父何中盘、岳母、小舅子何XX一同从医院回到崔家坊村,先到了朱XX家,其将关着的大门撞开,自己进到朱XX家没找到人,当时情绪失控,随手捡木棍砸了朱XX家屋里的几个麻将桌,然后砸了橱柜、冰箱、电视、衣柜等。其从朱XX家出来后在胡同口骂街,怀疑朱XX在他岳父家,遂和岳父母、小舅子到朱XX的岳父刘XX(刘XX)家去找朱XX,刘XX、朱XX的小妗子及孩子在家,没有找到朱XX,其回到妻子的店里看了监控,看到是朱XX的妻子、岳母和小姨子打的其妻子,其等又回到朱XX的岳父家,当时刘XX在家,其用棍子砸了刘XX家玻璃、镜子、锅碗瓢盆等,之后回霸州医院。
2、被害人朱XX2018年1月21日的陈述证实,2017年夏天,其姐夫张XX在姜X家美容化妆品店门口碰了姜X的车,修车后又给对方2000元钱,事后对方不满意,到其姐姐朱XX的烧饼铺骂了几次街。2018年1月21日中午12点05分,朱XX的女儿杜XX给其打电话说姜X的母亲和何X又找来把她们打了,其就去了其姐朱XX的烧饼铺,在街上看见姜X的母亲李XX在烧饼铺屋里用手打其母亲脑袋和心口,其母亲挺过去了,李XX又用手打朱XX、杜XX、杜X2的脸,此时其妻子刘XX下班回家,李XX和何X又打刘XX。其打电话报警,刘XX还手打了何X,姜X赶到后打了杜XX和杜X2,此时民警赶到了。后救护车将其母亲和姐姐、妻子、外甥女送医院。下午4点多,其岳父电话说家里被砸。晚上7点半其回到家看到锁着的大门被损坏打开,家里玻璃、家电被砸。
3、被害人刘XX2018年1月22日的陈述证实,2018年1月21日下午4点多,其和儿媳张X及四个小孩在家,姜X等人到其家中,手里都拿着木棍,姜X的小舅子让其把小孩子弄出去,否则连小孩一起砸,对方有人说先去朱XX家,后离去。其儿媳张X带着四个小孩回了娘家。20分钟后姜X等人回来将其家的冰箱,立式空调、大头电视、洗衣机、玻璃、大锅的铝锅盖、面盆、电饭锅、双耳锅锅盖等物砸毁。
4、证人刘XX2018年1月21日的证言证实,2018年1月21日中午其及自己一方的朱XX、婆母、朱XX等人与对方何X、李XX、姜X等人,先后在朱XX的烧饼铺、何X的化妆品店发生争吵、打斗。下午5时许,其父亲刘XX电话说家中被砸,说是被姜X、姜X的小姨子、小舅子砸的。其回到自己住处,看到全部七间房都被砸,大致有两台冰箱、一台空调、一台电视、所有的镜子、玻璃、门窗、4个麻将桌、柜子、水壶、瓶子等。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6、文安县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朱XX被损物品价值人民币7350元,刘XX被损物品价值人民币2260元。
7、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瑞景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8年12月30日,被告人姜X在天津市第二儿童医院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瑞景派出所民警抓获。
8、收条证实,朱XX、刘XX收到姜X赔偿款共计9610元。
9、被告人身份证明证实,被告人姜X出生于1986年4月29日。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X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文安县XX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姜X因其妻等人与朱XX之妻等人发生冲突打斗,为泄愤砸毁朱XX及其岳父刘XX家中物品,认定被害人有过错证据不足,辩护人此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姜X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姜X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30日起至2019年7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 判 长 李双来
人民陪审员 刘永利
人民陪审员 郝 健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