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安县XX厂与浙江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26民初878-1号
原告:文安县XX厂。住所地,左各庄镇南环XX。
经营者:王XX,男,汉族,1968年2月19日出生,住河北省文安县。
委托代理人:李XX,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XX,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XX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XX********。
法定代表人:汪XX,董事长。
原告文安县XX厂与被告浙江XX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原告文安县XX厂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原告的申请并无违反法律之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安县XX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2871元、保全费2170元,合计5041元,由原告文安县XX厂负担。
审判员 宋立新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王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