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XX公司与合肥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26民初877号
原告:河北XX公司。住所地,文安县XX。
法定代表人:张XX,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XX,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XX,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XX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网讯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XX,董事长。
原告河北XX公司与被告合肥XX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原告河北XX公司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原告的申请并无违反法律之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25元,由原告河北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立新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王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