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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安县XX厂与孝昌县XX公司、张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1026民初2722-3号
原告:文安县XX厂。住所地,左各庄镇南环XX。
经营者:王XX,男,汉族,1968年2月19日出生,住河北省文安县。
委托代理人:李XX,河北李振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建松,河北李振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孝昌县XX公司。住所地,孝昌县XX内。
法定代表人:李XX。
被告:张XX,男,汉族,1969年12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孝昌县。
原告文安县XX厂与被告孝昌县XX公司、张XX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文安县XX厂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原告的申请并无违反法律之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安县XX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1649元、保全费1370元,共计3019元,由原告文安县XX厂负担。
审判员 宋立新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