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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XX公司与何XX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工伤
  • (2014)相商初字第0088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吴敏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苏州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X、丁XX,江苏XX律师。


被告何XX。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XX公司与被告何XX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XX公司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何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XX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何XX的起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XX公司撤回对被告何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755元,由原告苏州XX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施 磊


代理审判员  余琼琼


人民陪审员  邱玉芳



书 记 员  罗XX


  • 2014-12-18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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